律政思|在狭缝中生存的牠们——“人道毁灭”有道?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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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赖嘉敏

早前,日本赛马三冠马后“自由岛”在香港“女皇杯”赛事中因骨折和韧带断裂,被兽医诊断为“预后不良”,即场围黑布人道毁灭。短短一周内,再有两匹赛马(“乐加福”和“满载归来”)因伤被同样处置。不少市民质疑有关人道毁灭的决定是否正确和“人道”。

赛马事件引发的争议,只是香港动物福利问题的冰山一角。事实上,流浪动物的处境同样令人担忧。根据渔农署数据,由署方接收动物后被人道毁灭的猫狗数字,由2022年的334只(54只猫和280只狗),升至2024年581只(145只猫和436只狗),升幅逾七成。而来自“其他”种类动物,例如兔、仓鼠、家禽或雀鸟等,署方于2023年共人道毁灭了821只,2024年则回落去403只。这些数字背后,隐藏著一个更广泛的问题:现行的法例和机制,是否能真正保障动物的生存权利?

被视为“不适合领养”可能被人道毁灭

根据《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第6 条,若裁判官、高级兽医官、卫生主任、卫生督察、政府医生或不低于督察级的警务人员亲自检查后,确认以下情况之一:(1) 动物严重受伤,继续生存会造成残酷; (2) 动物严重受伤或身体状况使其无法在不残酷的情况下被移走,且继续生存也是残酷的; (3) 动物受困位置使拯救不切实可行,继续生存违反公众卫生或安全,或使其无法在不残酷的情况下被移走,则可发出书面命令,指示将该动物毁灭。

以流浪狗为例,兽医会通过触摸、观察等方式评估其性情。若狗只表现出焦虑、抗拒或攻击性,则被视为“不适合领养”,最终可能被人道毁灭。然而,动物在陌生环境中难免紧张,这种评估方式又是否合适?

根据《狂犬病条例》(第421章)第7条,特准人员有权捕捉及扣留以下情况的动物: (1) 动物出现在禁止进入的地方;(2) 动物未按指示被控制或管束;(3) 动物未接种狂犬病疫苗、无牌照、遭弃掉、曾咬人或违规输入香港;(4) 动物涉嫌与触犯条例的罪行有关。而若捕捉及扣留不可行,特准人员可将动物毁灭。此外,若扣留动物可能危害其他动物的健康,亦可将其毁灭。而根据同一条例第22条,若动物被捕后96小时内无人声明为其畜养人,则推定该动物已遭弃掉,除非证明并非如此。

根据渔农署自身网站显示,“所有流浪动物进入动物管理中心后会于四天后处理或供领养。但由于香港领养人士数目不多,故此大部份动物如未被领回,最终会于四天后被人道毁灭”(原文节录)。这与《狂犬病条例》列出的96小时相吻合。这里引申的谜思是,若动物为健康且适合领养,按渔农署自身网站表示,是否代表96小时过后,没有被领养的健康动物仍须被人道毁灭?

执行标准较模糊 兽医意见成关键

目前香港并未有公开且明确的文件详细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实施人道毁灭,亦欠缺详细及公开透明的动物福利标准指引。虽然公众普遍了解一些基本原则,例如动物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存在性情问题,但具体执行标准仍较为模糊,且兽医的意见往往在决定中起著关键作用。而这种由兽医96小时内的短暂评估就决定动物生死的僵化制度,一直为动物保护团体所诟病。由于动物无法自行表达意愿,其权益保护主要依赖第三方,如动物保护团体。因此,香港有必要建立一套更透明和公正的“行政覆核机制”。

具体而言,当兽医(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兽医)提出人道毁灭建议时,应出具书面文件并在指定中心备案,供公众及动物保护团体查阅。自建议提出之日起,应设置七天的缓冲期,在此期间不得实施人道毁灭,以便公众审视并提出异议。若有人反对,则启动覆核机制,例如成立由第三方组成的上诉审裁处进行聆讯并作出裁决。此机制旨在避免单一兽医主导决定,引入团体参与覆核,促使兽医在作出人道毁灭决定时更加审慎,从而提升决定的质素与公正性。

在引入“行政覆核机制”的同时,亦需考虑特殊情况,以确保机制灵活且符合实际需求。例如,若动物当下已承受极大痛苦或被判定为拯救无效,则可豁免覆核程序,直接实施人道毁灭,以避免动物在等候期间遭受更多不必要的折磨。然而,此类特殊情况应严格限于动物福利的考量,而非基于经济原因或便利性。此外,该机制应明确排除因无人领养或饲养空间不足而对健康动物实施人道毁灭的情况,确保人道毁灭的决定始终以动物的福祉为核心,而非出于管理上的方便或资源限制。这种设计既能保障动物的生存权利,又能兼顾特殊情况的处理,从而提升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作者赖嘉敏是香港注册执业律师、大湾区律师、动物权益及福祉协会创办人兼主席。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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